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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07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邵渡口村邵渡口庄205户.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