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牟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牟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甲,农村居民。原告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癫痫病,被告隐瞒病史。现在被告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且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闹矛盾,已经分居一年多,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经送达,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在向其家人调查有关情况时,其家人称被告精神状态不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现在某镇某小学就读×年级,平时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今年暑假期间跟着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结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腊月,被告病情发作,原告很害怕就回到娘家,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同生活较长的时间,且生育了子女,已经建立夫妻感情。虽然出现了分居的情形,但未发现双方存在根本性矛盾,子女也需要完整的家庭保证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杰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孟庆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