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邢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