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申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燕,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延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