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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申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燕,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延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