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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红蕾与杜四文、胡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蕾,杜四文,胡菊花,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刘红蕾,女,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四文,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胡菊花,女,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禹俊,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蕾与杜四文、胡菊花、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红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菊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红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红蕾撤回对胡菊花的起诉。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