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久金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金,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3849号原告赵久金,男,1962年4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法定代表人于振海,主任。原告赵久金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门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沟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久金诉称,2003年,沟门村委会因修路占用我的土地及树,沟门村委会应给付我补偿款40000元。2014年,沟门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又占用我土地及树,沟门村委会应给付我补偿款6000元。上述补偿款合计46000元,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沟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赵久金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2015年6月,赵久金诉至本院,称沟门村委会2003年修路过程中占用其部分土地及树,沟门村应给付补偿款40000元。另2014年左右,沟门村委会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又占用其部分土地及树,应给付其补偿款6000元,并提供了沟门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欠条及会议记录一份。该欠条记载欠赵久金2003年修乡村公路占地占树损失补偿款肆万元整,会议记录记载沟门村委会应给付赵久金补偿款6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会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沟门村委会因修路及新农村建设等事宜占用赵久金的部分土地和树,现赵久金依据沟门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及会议记录等证据主张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沟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久金占地、占树补偿款四万六千元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长岭沟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