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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明理与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方志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理,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方志升,刘丽燕,刘清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36号原告林明理,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淑汝,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内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志升。被告方志升,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燕,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清泽,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理与被告福建省漳州鑫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方志升、刘丽燕、刘清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明理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