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昌玲与顾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玲,顾林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徐昌玲。委托代理人周婷,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骥,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林根。原告徐昌玲诉被告顾林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昌玲的委托代理人葛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林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徐昌玲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玲撤回起诉。案件受��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徐昌玲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