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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某与被告李某豪、李某杰、李某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某,李某豪,李某杰,李某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李书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李某豪,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某杰,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某栓,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某与被告李某豪、李某杰、李某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豪、李某杰、李某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书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