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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六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22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