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贺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贺某甲,女被告贺某乙,男原告贺某甲诉被告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甲及被告贺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9月13日生长子贺杰,2008年5月2日生次子贺勇,2008年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7月初被告还因���刀砍伤原告父亲被公安机关拘留十多天。被告沉迷赌博,不顾及家庭,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打闹。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贵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做工作和好,但夫妻之间仍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贺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桂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贺某乙用刀威胁原先父亲贺存德,被县公安局拘留的事实。被告贺某乙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外出务工所赚的饯都交给家里,而原告6、7个月不回家,也不管两小孩,两小孩都是被告的残疾父亲带养,不同意离婚。���告贺某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被告贺某乙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因被告打工回来一直未见到原告,就去原告家找原告,加之喝了酒,与原告之父贺存德发生争吵,并没有用刀砍或是威胁原告之父贺存德,而是叫他砍被告本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6年9月13日生长子名贺杰,2008年3月14日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2日生次子名贺勇。被告靠外出务工赚钱,平时也爱好打牌,但也负担了家庭生活开支。原告曾于2013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5年初,被告去上海打工,双方一直有联系,7月份被告从上海回来,一直未见到原告,就去原告家找原告,加之喝了酒,与原告之父贺存德发生争吵,用菜刀威胁了贺存德,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诉讼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改正自身不足,不愿意与原告离婚,将两小孩抚养成年。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与理解,本案原、被告从相识结婚有十余年,又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平日只因一些家庭琐事或对方一时性格急躁发生争吵打闹,相互埋怨,夫妻之间并没有重大矛盾与分歧。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表示仍然珍惜现在的家庭,为了家庭幸福、完整及小孩的健康成长,会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与原告和好如初。原告也应积极与被告联系沟通,表明自己的想法与态度,减少矛盾,共同度过生活中的种种难关��故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共同为小孩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开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