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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唐某,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祁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安徽三建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