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叶世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世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被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叶世梅诉称: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叶世梅抚养,陈某甲按照4800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中陈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在南京市江宁区购买的一套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六安市苏埠镇新村村的一套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某乙应由陈某甲抚养,叶世梅支付抚养费。原审审理查明:叶世梅与陈某甲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因孩子入学问题登记结婚。由于叶世梅与陈某甲分别在南京和北京务工,聚少离多,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5月26日叶世梅起诉要求同陈某甲离婚,原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叶世梅为解除婚姻关系,再次诉至法院。原审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叶世梅与陈某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叶世梅诉称陈某甲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且积极要求法院多做调解和好工作,愿为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为维护双方家庭稳定,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对叶世梅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原审宣判后,叶世梅不服,上诉称:我与陈某甲已于2012年年底分居生活,夫妻分居已达2年之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甲隐瞒我举债高达108万元之多,对于这些借款其也不能证明是用于家庭生活,这也是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后我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离婚,原审法院无视我的合理主张有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总陈某甲答辩称:我与叶世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虽然我在北京工作,但每次回南京我们均是住在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我借了一些外债,但这些钱中有78万余元均汇给了叶世梅,另外还为其购买了越野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陈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一组,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甲经常汇款给叶世梅,并为其购买了一辆越野车。叶世梅对陈某甲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有异议,从该组对账单上看不出收款人是叶世梅,也不能证明相关款项系用于家庭生活。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亦同意其证明目的。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二审庭审双方当事人诉辩及综合全案证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叶世梅与陈某甲不准离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查,叶世梅与陈某甲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甲在北京务工,叶世梅在南京生活,虽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但陈某甲时常向叶世梅汇款用于家庭生活,并于2012年为叶世梅购置了一辆本田CRV牌越野车。叶世梅诉称双方于2012年年底分居生活,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并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该节上诉理由不予认可。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判不准叶世梅与陈某甲不准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承办人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叶世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