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昭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199号罪犯杨昭,男,34岁(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2001)军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上等兵军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11月5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杨昭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杨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杨昭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昭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昭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杨昭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