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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光水与吴春明、吴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光水,吴春明,吴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汪光水,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明,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吴立明,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光水诉被告吴春明、吴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光水以与被告吴春明、吴立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明、吴立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汪光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光水撤回对被告吴春明、吴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汪光水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