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纪合军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纪合军,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呈肖。关于申请执行人纪合军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四终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