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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申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云俊与杨海荣、郭瑞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俊,杨海荣,郭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005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俊,女,蒙古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某某,某银行职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荣,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某旗检察院干部,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瑞军,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再审申请人云俊因与被申请人杨海荣、郭瑞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云俊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