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建平,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曲建平,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曲建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曲建平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