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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志军与张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军,张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姜志军,男,1968年10月14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国华,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军诉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志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志军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德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