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志军与张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军,张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姜志军,男,1968年10月14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国华,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军诉被告张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志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志军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德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