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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韩贤聪、孙铭泽、卜现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韩贤聪,孙铭泽,卜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贤聪,男,196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孙铭泽,男,1973年生,蒙古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卜现军,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韩贤聪、孙铭泽、卜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卜现军尚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卜现军存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