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溪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赵加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催字第3号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加仁。委托代理人:王玲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509341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人民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