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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财音格西格与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财音格西格,凡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财音格西格,男,蒙古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农民。被告凡海,男,蒙古族,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财音格西格诉被告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财音格西格撤回对被告凡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立东审判员  白根柱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