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财音格西格与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财音格西格,凡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财音格西格,男,蒙古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农民。被告凡海,男,蒙古族,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财音格西格诉被告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财音格西格撤回对被告凡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立东审判员 白根柱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