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广与周利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周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男,5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周利军,男,47岁,汉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利军银行存款10.0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文 华审判员 :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高 文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