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韩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黄金华,女,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侯春,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永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