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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德贵与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贵,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林德贵,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刘尚斌,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林德贵与被告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成杨独任审判,并作出(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林德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林德贵负担。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