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4月7日生,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王某甲,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饶长汀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