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太审 判 员 李 康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