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太审 判 员  李 康人民陪审员  王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