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郭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荣,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荣。被执行人郭丽。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与被执行人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与被执行人郭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