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利萍与陶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萍,陶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罗利萍。委托代理人:尤足华。被告:陶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萍与被告陶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利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