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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兴容与四川捞的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容,四川捞的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黄兴容,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什邡市元石镇。委托代理人:王正雄,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特别代理。被告:四川捞的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8837432-8。委托代理人:易增勇,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秋玉,女,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村乡,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容诉被告四川捞的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兴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兴容负担。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