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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锦。上诉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36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能公司上诉称:一、中能公司与赛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条是无效条款,故双方并未对争议的诉讼管辖作出有效约定。赛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为中能公司与赛尔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买方合同编号:C641-110628A,卖方合同编号:2011-X3141,产品代号:HS5629)第九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选择诉讼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赛尔公司认为该条款中约定仲裁部分无效,但协议管辖部分有效,故依约定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上,合同第9条整个条款是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确认本案管辖权的依据。该条款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属于约定不明确。鉴于双方并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中能公司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退一万步讲,即使承认该条款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该约定也是不明确的,故本案仍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选择诉讼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湖南长沙”。就一般湖南省外人的认识而言,湖南长沙是指湖南省长沙市,中能公司也是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才发现长沙市下还有个长沙县。故根据现有资料,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湖南长沙”是笼统指长沙市,或者说是双方签约时未明确“长沙”是长沙市还是长沙县的问题,现赛尔公司擅自将“湖南长沙”限缩为“湖南省长沙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该条款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起诉时无法确定受诉法院,故中能公司依法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综上,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中有关纠纷的解除途径约定不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中能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出卖方,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中能公司所在地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这也是当时中能公司起诉时,该院受理本案的根本原因。原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移送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用由赛尔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中能公司与赛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选择诉讼的,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同时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仲裁协议无效。而上述条款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属有效,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买卖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湖南长沙,而合同一方当事人赛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5号,属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该地点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签约地点,故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应当为本案合同签订地,其所属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