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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戚龙汹、尤龙与戚龙汹、尤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戚龙汹,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戚龙汹,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龙,居民。再审申请人戚龙汹与被申请人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临商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戚龙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戚龙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