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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兴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98号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曾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