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侯小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静,侯小全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张文静。被告:侯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静与被告侯小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文静负担。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