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