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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