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风芹、孙园园与刘纯荣、赵卫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风芹,孙园园,刘纯荣,赵卫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吕风芹,女,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宋玉洲,山东文济律师卫生律师。申请执行人:孙园园,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洪涛,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纯荣,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卫洲,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吕风芹、孙园园与被执行人刘纯荣、赵卫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风芹、孙园园以本院(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纯荣、赵卫洲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纯荣、赵卫洲的存款9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