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行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依兰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依行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王秀兰,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依兰县环卫处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服务小区*组。身份证号码。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王秀兰的起诉状,要求撤销依兰县公安局依公决字(2013)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