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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行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依兰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依行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王秀兰,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依兰县环卫处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服务小区*组。身份证号码。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王秀兰的起诉状,要求撤销依兰县公安局依公决字(2013)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