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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新来与林幼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来,林幼英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第20号申请人王新来,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教师,住永泰县。被申请人林幼英,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经商,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新来诉被申请人林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幼英及其丈夫王滟寰(已故)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商品房一套,并提供陈巧蝉、张建清所有的位于永泰县××第1间、第三层整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幼英及其丈夫王滟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陈巧蝉所有的位于永泰县××第1间、第三层整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淑玲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华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裕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