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维大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维大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83号申请人重庆维大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7号。法定代表人:詹跃良,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维大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56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应收款5600000元,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应收款5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