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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商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商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深圳路****号。法定代表人:宫慧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联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06A。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上诉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上诉人威海市嘉荣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