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刘方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刘方,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刘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8号。委托代理人田金魁、周晓玲,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崔刘方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崔刘方以与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刘方于和解后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刘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崔刘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