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34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余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9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与方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000元。现黄某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3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方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多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