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丽春与粟智明、粟运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春,粟智明,粟运德,粟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韦丽春。被执行人粟智明。被执行人粟运德。被执行人粟运发。申请执行人韦丽春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粟智明、粟运德、粟运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64.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6864.71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6864.71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