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资敏与刘斌、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宋资敏。被告:刘斌。被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杜海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资敏诉被告刘斌、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资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资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宋资敏负担。审判员李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