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职工,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某某现无偿还能力,并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能力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