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成与李锐、平安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李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第00661号原告:孙成,男,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锐,男,汉族,住合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诉被告李锐、平安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成负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