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谷焕与梁汉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谷焕,梁汉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梁谷焕,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梁汉深,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谷焕与被告梁汉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谷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梁谷焕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江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