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缴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98元,由原告成都永合盛营销有限公司未预缴。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