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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两子,长子取名陈佳欣(2006年5月8日出生),次子陈佳琪(2012年4月1日出生),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因交通肇事致残,无力扶养两个孩子,长子陈佳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所述家庭财产和债务也不是真的,现家里因看病欠债三十余万元,只三轮车一辆,原告主要因为生活困难提出离婚,双方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离婚证正本一本,证明双方是合法夫妻。被告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经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两子,长子取名陈佳欣(2006年5月8日出生),次子取名陈佳琪(2012年4月1日出生),长子陈佳欣有先天性心脏病,做手术支出十余万元,被告陈某又于2013年发生交通肇事致残,致使家庭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双方遇事不能充分理解与沟通,导致双方感情淡漠。原告遂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就有相互扶养义务,生活中遇到困难应双方共同面对,努力克服,共渡难关。近年来,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约束自身的言行,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让,增进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现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延翠翠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