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柴会亮、周正芳等与牛岗、安徽利浄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会亮,周正芳,柴永芹,柴永兵,柴永翠,牛岗,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39-2号原告:柴会亮,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周正芳,女,193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柴永芹,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柴永兵,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柴永翠,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牛岗,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沁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晨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会亮、周正芳、柴永芹、柴永兵、柴永翠与被告牛岗、安徽利津贸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中。因被告牛岗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董立才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婉毓